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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标准

      我们要理解“消防设施操作员”这个职业,首先就要理解“职业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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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职业?

    职业是指从业人员为获得主要生活来源所从事的社会工作类别。例如消防设施操作员,是一个职业,消防设施操作员小张虽然有时也在网上做做微商,但主要主要生活来源是在某商务楼消防控制室值班领取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说小张的职业是“消防设施操作员”,而不是“微商”。划分职业种类的目的是促进就业,使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们都能“敬业乐业”,实现人生价值最大化。


二、什么是职业分类?

      职业分类是指按照职业的工作性质、活动方式等异同,对社会职业及其类别所进行的系统划分和归类。俗话说“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实际上在现代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早已不止三百六十行。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颁布于1999年。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职业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发展需要,2010年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牵头成立了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启动修订工作,历时五年,七易其稿,形成了会议审议通过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职业分类结构为8个大类、75个中类、434个小类、1481个职业。与1999版相比,维持8个大类、增加9个中类和21个小类,减少547个职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1481个职业中,就包括“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是所有职业的“户口本”,也是编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依据。


三、什么是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是指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要求提出的综合性水平规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人才技能鉴定评价的基本依据。《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标准》是千千万万职业技能标准中的一个标准。


四、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发展概况

      总体来看,我国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起步较晚。2003年7月17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推出“对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管理员、建 (构)筑物消防员、危险化学品保管员实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从业制度”,并定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上海市实行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全国积累了经验。

      2005年10月23日至25日,由中国消防协会主办、陕西省消防总队承办的“消防与教育——长安论坛”在西安举办。论坛主题为“消防安全•国民素质”。国内外及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50余人参加了此次论坛。论坛的成功举办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创造了条件。同年12月26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劳社部〔2005〕235号),原公安部消防局依托中国消防协会成立了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06年7月2日,中国消防协会召开了由“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标准制定专家工作组”15名专家参加的职业标准制定研讨会,以《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为依据,确定了“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的基本框架和编写大纲。7月3日,中国消防协会召开由“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筹备工作组”和“消防行业国家职业标准制定专家工作组”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的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议。在前期筹备工作的基础上,会议对消防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了进一步动员和部署。

      2007年3月20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同意建立消防民政有色金属航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劳社厅函〔2007〕113号),同意成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10月18日,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北京)站正式揭牌;同年11月18日,“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揭牌,标志着我国开始对以技能为主的消防从业人员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正式开始。11月13日至12月3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中国消防协会在北京共同举办了首期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培训班。来自全国的消防工程技术人员分三批参加了培训。考评员是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和开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条件,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培训班成功举办,标志着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全国正式推开。

      2008年1月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颁布了《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4月,北京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了全国第一家消防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初、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培训,随后各地类似消防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陆续成立。同年7月,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北京)站组织了首批奥运会场馆消防安保岗位人员208人的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取得了全国第一批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同年11月14日,公安部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公消〔2008〕556号),要求对于依法必须持证上岗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尽快完成由上岗培训证到“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过渡工作,该通知对各地兴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起到了促进作用。

      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发出《关于加快推进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公消〔2011〕66号),对推进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了新的部署。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初具规模。

      2012年5月8日,公安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公消〔2012〕126号),《通知》要求:积极引导、支持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建设发展。按照“边培育、边发展、边规范”的要求,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统筹规划培训网点设置,坚持就近就便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2014 年7 月14 日,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公消〔2014〕221号)。要求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把消防安全培训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定期研究推进。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积极从“举办培训”向“监管培训”转变。

      2015年10月,修订后重新颁布的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在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和第四大类(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均设置了相关的消防职业,涵盖了从火灾预防到灭火救援的全过程,实现了工程技术和专业技能社会职业体系的全覆盖。这些职业分别是:消防工程技术人员、消防员、消防指挥员、消防装备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监督检查员、消防设施操作员。其中,消防设施操作员等效替代现有的“建(构)筑物消防员”,是从事建(构)筑物消防设施运行、操作和维修、保养、检测等工作的人员。

      2016年8月1日,我国第一部规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300-2016《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颁布实施。该标准从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服务消防工作者和社会大众的需求出发,从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管理制度等方面,对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监管提出了严格细致的要求。按照该标准审批新建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质量有了显著提高。

      2017年9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消防设施操作员属于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指出: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由此可见消防设施操作员承担的职责十分重大。

      2018年1月11日,原公安部消防局(现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在北京召开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消防员》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

      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全文对外公布。按照改革方案,组建应急管理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11 月9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仪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最高首长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并致训词。从这一刻开始,我国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2019年5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颁布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63号),正式颁布实施《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实施。


五、《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新变化

      《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颁布施行,在原《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的基础上,主要做了以下修改和调整:

1.调整了职业名称,由“建(构)筑物消防员”调整为“消防设施操作员”。

      严格意义上讲,《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是对《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的结构性调整。原《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依据的是199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当时对“建(构)筑物消防员”的定义是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从事主要工作包括:(1)消防安全检查;(2)消防控制室监控;(3)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4)消防安全管理等。

      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重新梳理了与消防安全有关的职业,把“建(构) 筑物消防员”职业一分为二,把消防设施方面的工作归类为“消防设施操作员”,把消防管理方面的工作归类为一个新的职业——消防安全管理员。从这个角度上讲,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对建(构)筑物消防员的重大调整。目前,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还没有制定职业技能标准,更不要谈考试了。

      由“建(构) 筑物消防员”调整为“消防设施操作员”,除了剥离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外,对消防设施的深度、广度都较之以前有了非常大的扩展,新修改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消防设施操作员的知识面波及到消防设施的所有领域。由此看来,《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带来的变化绝非改一个名称那么简单。


2.修改了职业功能,原“建(构)筑物消防员”含有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控制室监控、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消防设施维护与评估、消防安全管理与培训5个职业功能,新“消防设施操作员”含有设施监控、设施操作、设施保养、设施维修、设施检测、技术管理和培训6个职业功能。

      职业功能主要是指一个职业应该具有哪些类别的具体作用,由原“建(构)筑物消防员”可以看出,建(构)筑物消防员既有消防设施方面的功能,也有管理方面的功能,功能太复杂很显然影响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按照原来的规定,一个初中毕业生,既要掌握消防设施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又要掌握消防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可以说面太宽、事太多,有些应接不暇、勉为其难,新的职业标准更科学的设定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功能,围绕消防设施的生命周期,在监控、操作、保养、维修、检测五个环节,在不同等级分别做了不同的规定,体现了循序渐进的知识上升路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原先一直不明确的灭火器维修工作,也纳入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职业功能,自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开始,就要学习灭火器维修的知识和技能。


3.取消了培训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要求,取消了培训期限、培训师资、培训场地等培训要求。

      与之前《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不同的是,《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取消了培训期限、培训师资、培训场地等培训要求。取消培训要求并不是说,消防设施操作员不需要职业技能培训了,而是参不参加培训不再作为参加鉴定考试的必要条件。长期以来,有的企业甚至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检查,一个人多次参加培训,今年学一次、明年又去学一次,唯恐不参加培训受到处罚或者查封。为了斩断培训的利益链条,《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取消了所有职业的培训要求,培训成为考生的自由选择,也成为企业的自由选择。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是纯粹的市场行为。将职业技能标准中的培训要求取消以后,真正潜心研究职业技能培训的技工院校、培训机构才能摆脱不平等竞争,在市场上受到考生的青睐和欢迎。

在所有职业技能标准取消培训要求的同时,国家大力扶持和发展职业教育,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9-2022年)》等政策文件,都对新时期加强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提出了具体要求。


4.增加了关键技能。《标准》中标注“★”的为涉及安全生产或操作的关键技能,如考生在技能考核中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达到该技能要求的,则技能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消防设施操作员在实际工作中的一举一动,事关公共安全。设置关键技能,不仅有利于提高消防设施操作员的实际工作能力,也更便于在培训过程中抓住重点,使消防设施操作员的技能要求更为明确、具体,富于层次感。所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等级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关键技能要求并不相同,例如: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设有10项关键技能;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设有25项关键技能;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设有5项关键技能;技师和高级技师没有设置关键技能,这主要是因为按照高级覆盖低级的原则,技师、高级技师所学的内容逐渐偏理论化、抽象化,涉及到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种类也越来越少见,所以关键技能的设置总体上是逐步偏少的。

《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消防设施操作员设置了金字塔似的职业发展路线,这就好比是在登山,越往高处,看到的风景越不一样。无论从知识的深度、广度还是技能的难度上看,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都是整个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标准的一道“坎”,没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考生单凭自学是很难通过考试的。


5.设立了职业方向。《标准》根据实际工作岗位需要,设立了“消防设施监控操作”和“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两个职业方向。

      设立职业方向更有利于提高消防设施操作员的就业,如下表所示: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只有“消防设施监控操作”一个职业方向,消防设施操作员高级技师只有“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一个职业方向。从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开始,划分为“消防设施监控操作”和“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两个职业方向,这两个职业方向的学习内容、考试内容都不相同,但有部分重合之处。

      “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职业方向的消防设施操作员,主要适用于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工作;“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职业方向的消防设施操作员,主要适用于在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从事值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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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实施以后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持有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规定摘录和说明

1.区域报警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持有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

      《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五级/初级工适用消防设施监控职业方向。五级/初级工操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技能中,仅能操作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自四级/中级工开始,操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技能扩展至操作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

      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2节“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第3.2.1条:“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己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2.1条可知,区域报警系统适用于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例如快捷酒店前台设置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即属于区域报警系统。而区域报警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持有五级/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2.2条规定:区域报警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2.2条可知,区域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注意,此处的“有人值班的场所”并不是消防控制室。例如快捷酒店前台,属于“有人值班的场所”,不是“消防控制室”。


2.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持有中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

      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2.3条第2款“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由于集中报警系统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所以相比较区域报警系统而言更为复杂,而且有消防控制室以后,需要24小时值班,所以对值班操作人员的素质有更高的要求。由于消防控制室的复杂性和《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技能要求,《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实施以后,消防控制室应由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消防设施监控操作方向)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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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部集体撰稿 李强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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